會議詞句與言語行為

釋惠敏

法鼓文理學院 校長

台北藝術大學名譽教授

 (本文發表於《人生》雜誌438期,2020. 02)

敝人曾有拙文「議事學與羯磨法」(《人生》242期,2003年10月)比較「議事學」(Parliamentary)與佛教僧團處理僧務時「羯磨法」(karma「作業」之音譯詞)的同異。例如:受戒法「一白、三羯磨」相當於議事學之「提案說一次,無異議聲明表決文三次」的程序。佛教之羯磨法一般必須取得全體的認同,也就是「全體無異議通過」的共識,適合沒有爭議或者已經事先已協調的提案。現代議事學一般以獲得出席並參加表決(有效票)數之過半數為可決;若遇有大問題,則應視情況提高可決數為出席並參加表決者之三分之二、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。

僧團會議之羯磨詞句

羯磨師(會議主持人)於羯磨會議之通用詞句,有「大德僧聽」(諸尊者們!請僧團聽我說)、「若僧時到,僧忍聽….」(若僧團認為適合的話,請僧團贊成….)、「白如是」(此是提案)、「誰諸長老忍……者默然,誰不忍者說」(誰諸長老贊成….者默然,誰不贊成者發言)、「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」(僧團已贊成,以默然故,我如是記憶此事)等,這些是通用於僧團處理各種(受戒、懺悔、結界、結夏…)事務,再配合不同因緣的詞句,例如受戒儀式之「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」,則可成為該羯磨會議之完整詞句。

針對這些通用詞句,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》卷1:「白中文義俱通三句,羯磨之中,文義通者,頭尾一言,不可增略,必須通誦,缺剩不成。」認為不能增減(增略、缺剩),甚至要求羯磨師(主持人)「暗誦」羯磨會議詞句,不可以「白讀」(對眾公白而讀,不能背誦),否則會有羯磨會議不成就的問題。

現代會議之主持詞句

   拙文「議事學與禪觀」(《人生》243期,2003年11月)曾將議事學與禪定學互相參考,比較心外、心內議決程序的同異,例如:會議的成敗與主席是否稱職有相當的關係;禪觀修行的成敗與是否能「正念、正知」也是有相當的關係。

   若根據《會議規範》第17條(主席之任務)提到:一、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,暨按照程序,主持會議進行。二、維持會場秩序,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。三、承認發言人之地位。四、接述動議。五、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,並宣佈表決結果。六、簽署會議記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。七、答覆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;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。

   敝人主持會議時,一些經驗累積,發現有些常用詞句,不揣淺陋,提供如下,敬請大家指教。

一般會議程序進行,主持人除了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的詞句之外,對於會議第一個主要部分「報告事項」(包括主席報告、宣讀並通過上次會議紀錄、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,工作報告、財務報告、專案委員會報告、其他報告,以及針對上述報告之質詢與答覆),為了知己知彼、檢討過去,主持人每段報告之後,可用「是否有要補充、或想進一步了解的部分」作為主持詞句。

   前者是讓「自己單位」之會眾可以「補充」,後者是讓「其他單位」之會眾可以質詢之軟化詞句「想進一步了解」。猶如《大念處經》每階段禪修反覆觀察的四個步驟(內、外、內外;生、滅、生滅;唯知與唯念;無所依而住,不貪著世間)之第一步驟「內、外」順序,促進「內外、自他」單位之會眾交流。

有關會議第二個主要部分「討論事項」三部曲「動議、討論、表決」,分述如下:

(一)動議:用「O委員/代表,請發言」主持詞句,承認發言人之地位,並須需接述動議。

(二)討論:可先用「是否有要補充、或想進一步了解的部分」作為主持詞句,促進會眾充分了解動議。再用「是否有正反意見?」或軟化的「是否有其他意見?」主持詞句,引導會場產生能接納各種「正反」(pro and con)意見的氣氛,容許雙方正反辯論,使會眾充分了解各種主張與方案的利弊得失,以便決擇與判斷。

(三)表決:可先用「是否可以表決了?」詢問會眾是否結束討論,再用「贊成者請舉手」「贊成者O票」;「反對者請舉手」「反對者O票」,然後宣布「本案可決」或「否決」。假如是沒有正反意見提案,則可用「是否無異議通過?」作確認,再宣布「本案無異議通過」。

言語行為

以上「羯磨詞句」或「主持詞句」的意義與力量或許可運用「言語行為理論」(Speech Act Theory:主張「言語即行動本身」)來探討,這是牛津大學奧斯汀(John Austin,1911-1960)所提出的,其代表作是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(《如何以言語行事》)。他將日常語言的使用意義分為可以驗證真假值(例如:天氣預報)之「陳述語句」(constative utterances),與言語的適當性條件(felicity conditions)之「實行語句」(performative utterances),例如:法官只有在法庭內(適當場合、程序)才有權作「我裁定某某罪名成立….」。

奧斯汀也分析有三種不同的言語行動或實行的力道(performative force):(一)說話行動 (locutionary act):溝通行為的發生;(二)發話行動 (illocutionary act):說話人說完話後所造成的行動,例如:我發誓、我打賭、我答應、我警告、我歡迎;(三)取效行動 (perlocutionary act): 說話者的話對聽話者所造成的影響,亦即說話者所說的話的效果例如:聽話人在聽完話後覺的放心、高興、不安、小心、被警告

「以言指事( locutionary acts )、以言行事( illocutionary acts )、以言成事( perlocutionary acts)。

「思考與表達」6-12上課資料